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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的政策有哪些内容?
(一)价格管理政策
“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按项目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主要实行政府调节,省医疗保障局负责价格项目准入和价格制定调整。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属于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其具体付费方式和价格标准通过医保谈判协议确定。
(二)医保支付政策
明确对线上线下项目实行平等的支付政策,并要求各地根据新业态特点,完善总额控制、支付方式、协议管理以及结算流程等。
(三)明确纳入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必须同时符合5个基本条件
1、应属于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准许以“互联网+”方式开展、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的服务;
2、应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务;
3、服务过程应以互联网等媒介远程完成;
4、服务应可以实现线下相同项目的功能;
5、服务应对诊断、治疗疾病具有实质性效果。
(四)明确不纳入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情形
1、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
2、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
3、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不作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4、以上包括但不限于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
(五)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制定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1、坚持线上线下价格与服务效用相匹配,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和价格水平,体现激励服务与防止滥用并存;
2、坚持线上线下服务价格与经济性改善程度相匹配,使线上服务可以比传统就医方式更有利于节约患者的整体费用;
3、坚持线上线下服务价格与必要成本的差异相匹配,体现医疗服务的共性成本和“互联网+”的额外成本。
(六)保障患者权益,针对各类服务特点细化价格行为规范
1、“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包括一个项目的所有费用;
2、检查检验服务,委托第三方出具结论的,收费按委托方线下检查检验服务项目的价格执行,不按远程诊断单独立项,不重复收费;
3、由不同级别医务人员提供互联网复诊服务,均按普通门诊诊察(查)类项目价格收费;
4、依托“互联网+”提供家庭服务、按照服务包签约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和结算费用,不得因服务方式变化另收或加收费用;
5、患者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按服务受邀方执行的项目价格付费,涉及邀请方、受邀方及技术支持方等多个主体或涉及同一主体不同部门的,各方自行协商确定分配关系,不得分解收费或加收费用;
6、实施价格公示和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应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公示并告知患者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以及医保支付政策,充分保证患者知情同意和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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