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生育前要持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和中断缴费)满12个月以上,不同区(市)县经办机构的经办缴费年限可能有部分差别,例如北京市要求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9个月,上海市要求累计满1年或连续缴纳满9个月,具体情况需向区(市)县经办机构咨询。
另外,参加生育保险的满缴费年限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时,也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支付标准报销一定的生育医疗费。
生育保险一共包含四项内容:
1、生育医疗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一般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一定金额的补贴。
男职工享有假期津贴:
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看护假津贴=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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