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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海博导学术后宫”看性骚扰、套取科研经费涉及的法律责任!

从“上海博导学术后宫”看性骚扰、套取科研经费涉及的法律责任! 妙手云医2022-03-07 1467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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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微博上一个#上海博导玩弄女学生#的话题引起了广泛关注,针对于微博举报人的描述,上海中医药大学很快对此做出了回应:2月23日,上海中医药大学官微的一则公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博士生导师李某被举报,学校暂停其职务和医疗和教学、科研工作,将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在间隔1天后,上海中医药大学在其公众号发布了这名博导的处理通报:针对有关我校附属曙光医院李琦的举报,学校认真开展调查核实。经查,李琦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根据相关规定,学校研究决定,对李琦启动党纪政务处分程序,予以解聘,同时按程序报请上级部门批准撒销其教师资格。学校对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坚决维护风清气正的教书育人环境。

上海中医药大学博导“学术后宫”事件

2月23日晚,一自称上海中医药大学一研二女学生,微博用户@希望黑暗退散 在微博发文举报,据微博文章了解到,她的导师,上海中医院大学附属曙光医院肿瘤科主任、上海中医院大学首席教授李琦,致其“怀孕堕胎”;不仅如此,李某还滥用职权长期打压、性骚扰、PUA 学生,打造“学术后宫”、“科研圈小红楼”;而且另据该女学生的举报信中消息,她表示李某作为硕博导师,不致力于指点他们学业,而是总把自己比喻为上帝,给学生安排高强度工作,还涉嫌将产出的科研成果挪用给他身边的“红人”,涉嫌通过非法手段套取科研经费。

随后,爆料文章被删除,该同学后面发文解释:“一方面是因为学校迅速给出了态度,另一方面也是半夜来了五个领导围着我,不删不让走”,据悉,该同学在发文前“曾向该校纪委及医院多位领导提交证据反应情况”,但直至在网上发文之前,“没有出现正式的调查通知”,但是,这篇文章也随后被删除掉了。

这位上海中医药大学的博导从上海中医药大学官方微信消息可以了解到:李琦,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曙光医院肿瘤科主任、中西医结合肿瘤介入研究所所长;国家卫生计生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该校“学术荣誉体系”讲席教授;先后入选全国百名杰出青年中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带头人、上海市优秀学术带头人、上海领军人才、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等,在上海中医药大学官网“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获得者”名单中,仍有李琦名字。

骗取、套取科研经费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责任

发声的女生在删除第一个微博后,在24日凌晨发布了一个澄清的微博,解释删除举报的原因是希望大家将关注点放到这位博导学术不断和骗取、套取科研经费上面而不是“师生恋”、知三当三这个桃色新闻上。

从举报人的文章中可以了解到,这位李琦博导在其工作的过程中存在套取科研经费这一违法行为,而这个“工作内容”已经不仅仅是严重违背师风师德的问题了,还涉嫌违法。

虽然在举报博文中,女孩没有详细的发布李琦在套取科研经费的相关内容或者照片、记录等,所以无法根据事件发生的真实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但是,可以根据以往套取科研经费的情况来进行浅析套取科研费用极有可能触及到的刑事责任。

贪污罪

刑事责任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责任,科学的自主、自尊、自律等性质决定了科学活动或相关活动对他律的天然排斥,因此,将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法律责任纳入对科研经费违规使用控制手段时应当保持一定谦抑性,即科研经费违规使用的刑事责任应具备严格的构成要件。所以,对于行为事实进行准确解剖,明确贪污罪的认定路径,只有当行为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的时候,才能认定为贪污罪。

1)科研经费是否属于国有资产?

首先,科研经费属于公共财物。贪污罪等职务犯罪中侵吞、窃取和骗取的行为对象是认定罪与非罪的第一道门槛。科研经费,分为横向和纵向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系国家财政对科研人员申报的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或机构立项的项目拨付的经费,属国有资产;横向科研经费,一般来自企业、社会团体、国际组织等,可以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获得。该等情况下,有些科研人员为获得横向经费,可能会通过更“灵活”的方式签署协议,或错认为是第三方机构给予自己个人的报酬,均为日后涉嫌犯罪埋下隐患。无论何种经费,监管层面和裁判观点对此认定较为一致。

2)项目组负责人、一般科研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吗?

其次,项目组负责人或者课题主持人支配纵向科研经费的行为就涉及到从事公务,属于代表对公共财产进行管理,此时科研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单纯科研活动本身属于技术性活动,与公权力的行使没有关系,因此,只从事单纯的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科研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是项目组负责人或者课题主持人支配纵向科研经费的行为,包括经费的申领和核销活动,对经费的使用数额、使用时间,对科研活动的图书资料、科研设备、仪器,劳务费的采购或者对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的领取和发放等行为都属于从事公务,此时科研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3)课题一般参与人也可能构成共犯?

再次,具有支配纵向科研经费职权的科研人员,如果其利用职务上具有的管理、经手纵向科研经费的便利条件套取公共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在实践中,由于科研人员可能身兼多职,此时,科研人员所利用的职务便利应该对纵向科研经费进行总体把握、分配管理和拨付等职责,而不是其他行政职权。此外,课题一般参与人主要从事的是课题本身的研究工作,属于技术性活动,但是其如果帮助课题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则可能构成共犯,按照共犯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罚。

综上,科研人员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具有构成贪污罪的可能性,由于贪污罪的处罚严厉性,对于贪污罪的认定,应该严格把握,遵守罪刑法定原则。

2  诈骗罪

科研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科研经费,数额较大的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以诈骗罪来定罪处罚。

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科研经费的4种表现:

诈骗罪的表现形式有:

①行为人在申请或者研究科研项目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科研经费为目的,虚构课题和项目,通过虚假签订合同骗取项目依托单位的信任,但没有实际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行为方式;

②将本人既有的已经公开发布的科研成果或者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来骗取结项以获得科研经费的;

③行为人虽然与相关部门签订了合约并进行了研究工作,但是由于科研成果并没有达到鉴定验收的合格标准,却采用其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蒙骗过关,取得预留资金的,如采用欺骗、贿买评审专家等方式;

④行为人采用以上虚假手段申报课题或者申请结项骗取科研经费,使科研经费划拨单位因陷入错误认识而投入科研经费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侵占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 270 条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是属于侵占罪。不管是纵向科研经费还是横向科研经费,科研人员要在规定的用途上使用经费,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如《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 18 条就规定科研项目一经开始不得无故中止,科研人员因故中止研究工作或者项目被撤销的,有关部门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教育部 2011 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也作出规定,由科研经费购置的相关固定设备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他们不得私自占有。

由此可知,当科研项目中止或者被撤销,有关部门可以依照规定要求科研人员退还之前先支取的科研经费,或者在项目研究完成以后,科研人员有义务返还拨款单位的净结余经费或者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如果科研人员拒不退还款项或者设备的,数额较大,经国家有关部门告诉,行为人可能构成侵占罪。

“桃色”新闻中暗藏博导性骚扰、性侵害法律问题

在举报人首次发博的时候就明确表示,李琦企图打造“学术后宫”并长期性骚扰女学生,与女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他瞄准的对象和性骚扰的方式已经形成了套路:特别呵护心如师门的女学生,并借由美国见面礼节,寻找机会和女学生拥抱、看手相,不断地试探、洗脑、诱骗,从博主的自述中可以了解到,有很女学生都遭受过不同程度的性骚扰,而且,李琦遇到不“配合”的同学,就会被李琦卡课题、压论文直到毕业前才给发表,奖学金、出国留学等机会也就与那些拒绝的女生“绝缘”,更甚者,如果有反抗的,就会通过一些手段让其“社死”从而消除对李琦的威胁。在这个拉扯的过程中,李琦身为导师,优势尽显,而学生这个弱势群体为了自己的学业、前途,想必会有部分同学迫于“压力”,饱受压迫的。

如果以上内容属实,李琦利用自己的职权优势、导师权力,只手遮天,对女学生肆意性骚扰,这个行为已经在法律的底线上不断地试探、挑战。

对于性骚扰的行为实施者李琦来说,他的行为可能构成性骚扰,那么身为高校教师对其学生进行性骚扰都会有哪些法律责任呢?

性骚扰一般情况下构成违法,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可以对违法当事人治安处罚,包括教育、罚款及治安拘留等。如果性骚扰情节比较严重,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安机关可以刑事立案,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通过“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编)》首次对性骚扰做了明确界定,并特殊强调:(1)机关、企业、学校这三类单位的职场性骚扰防治义务;(2)突出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不平等关系)性骚扰行为的防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44号)将“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确定为独立案由。2020年底最高法修订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中将“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

在此之前,性骚扰受害者只能通过“劳动争议纠纷”“一般人格权纠纷”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这淡化了案件起因是基于性骚扰的这一要素的核心事实。

也就是说,2019年1月1日之后,所有遭受性骚扰的受害人都可以以“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而不必再以 “一般人格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其他案由起诉,能够直接突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性骚扰问题。

所以,李琦的性骚扰行为是可以通过“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仲裁。

2.行政责任:实施性骚扰违反治安管理

1)《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禁止性骚扰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公安机关立案系统中没有独立性骚扰案由,只能立强制猥亵,强制猥亵证明标准明显更高。所以,李琦的性骚扰行为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严格违规惩处,治理师德突出问题。推动地方和高校落实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规范,制定具体细化的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从严查处,针对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学术不端以及中小学教师违规有偿补课、收受学生和家长礼品礼金等开展集中治理。一经查实,要依规依纪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建立师德失范曝光平台,健全师德违规通报制度,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建立并共享有关违法信息库,健全教师入职查询制度和有关违法犯罪人员从教限制制度。

3.刑事责任:性骚扰严重可以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这种违背妇女意志的性骚扰在《刑法》也进行了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权

高校面对性骚扰:如何调查处置,承担什么责任?

中国多部现行法律对防止职场性骚扰都有规定,比如《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从宏观层面来说,对于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相关的措施有一些法律规定,但是遗憾的是法律对涉事单位的责任认定并不明确,比如,如果学校没有采取合理的预防、调查处置等措施,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对应的配套制度。当然,这里所指的校园需要承担的责任是在明知这位教师存在性骚扰的行为,却不采取任何措施或者默认的不作为情况。

然而,美国面对这种“校园”的性骚扰,美国司法实践证明,只要有教师性骚扰,学校作为教师的雇主、学生安全环境的提供者,就存在渎职与疏忽,必须承担“绝对的法律责任”,对肇事教师的制裁不能免除对学校的制裁。

学校作为教师的雇主,理应为学生提供适当的学习环境,因此校园性骚扰案件对学习环境的破坏可以视为学校的失职。1998 年“格波瑟案”中, 在该案中,多名女中学生长期遭受辅导教师的骚扰和侵害。校长在知情后没有及时干预和制止,被害人及其母亲遂将学校告上法院。最高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肯尼迪大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学校对其理应知情的非法骚扰承担绝对的代理责任。肇事教师滥用职权说明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存在缺失和疏忽。只要学校明确将教育权限授予该教师,就应承担代理责任。

那么美国对于校方需要承担代理责任的情况有以下两点:

第一,学校管理机构对非法骚扰应当知情。首先,这里的学校管理机构是指“适当的管理人”,即有权制止非法骚扰的纪检监察人员。  其次,对侵害行为“明知”或者“一推即知”。

第二,学校管理机构在知晓非法骚扰后的反应是“故意冷漠”。“故意冷漠”是一种超过疏忽大意的严重过错。第五上诉巡回法院在“杜尔”案中主张“故意冷漠”是指校方的反应迟缓、措施笨拙而不适当,未采取迅速、有效而合理的补救措施。如被害学生向校长告状,校长却置之不理,不闻不问。又如校方对学生举报的校车司机仍然怠于监管,未制止其继续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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