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下简称《条例》),对于争议已久的HIV感染者告知问题在第二十二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
“条例”第五十七条对隐瞒行为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不及时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告知其配偶、有性关系者等存在暴露风险的人群,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公布后,引起了舆论热议。目前我国艾滋病的检测实行的是自愿检测制度,云南条例的推出,是否会降低高危人群的检测率?如何平衡感染者隐私权与他人的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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